哪些人需要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
补领
1.原先在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登记;
2.2004年06月28日以前,在南湖区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
3.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
4.使用军人理婚姻登记的人员且原登记机关在浙江省内或者现一方 户籍地(驻地)在浙江省内的。
补办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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