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某些疾病或病史进行拒赔。但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同时,即使有拒赔约定,也要符合保险法关于患病告知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有丧失保险标的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不予承保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2.《保险法》第三十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被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和其他事项,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并记录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和其他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合同解除:……(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5.《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各自的义务。”6.《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在对方受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险人在处理重疾险理赔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不能未经合同约定或者未经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便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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