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洪措施包括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工程措施主要有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分洪工程与水库防洪工程等.通过建设和运用这些工程,扩大河道泄量、分流疏导和拦蓄洪水,以达到防洪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内容有洪水预报和调度、洪水警报、洪泛区管理、洪水保险、河道清障、河道管理、超标准洪水防御措施,以及相关法令、、经济等防洪工程以外的手段。防洪非工程措施虽不能直接改变洪水存在的状态,但可以预防和减免洪水的侵袭,更好地发挥防洪工程的效益,减轻洪灾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城市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汛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依法防洪、科学防洪的要求,全力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城镇、中小河流、中小型水库、鱼池塘坝的防洪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堤防不溃堤、塘坝不垮坝,超标准洪水要科学安排,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防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进行防汛工作时,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