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特制定《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具体标准如条约》法律依据:《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储备和掌握的,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第四条 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五条 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二)国内外资源状况;(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抗洪抢险中用到的事物以及预防洪涝灾害所涉及的器材。防汛物资主要涉及到防汛抢险物资是防汛抢险物资的简称主要包含两大类:防汛抢险工具与设备和防汛设备物资。应符合《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城市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汛物资应当由各级防汛指挥部储备,若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防汛物资储备验收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引用的标准有《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28-87)《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GB238一84)《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GB244-1997)、《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GB246-1997)、《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94)、《碳素结构钢》(GB700-88)《黄麻麻袋的技术条件》(GB731--87)、《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GB/T2820-1997)、《救生圈》(GB4302-84)《船用救生衣》(GB4303-84)、《船用工作救生衣》(GB4304-8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19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86)《灯具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996)《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军用机动橡皮舟规范》(GJB2311-95)《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以及检验办法》(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JGJ53-92)等。法律依据:(SL 297-2018)《防汛物资储备验收标准》3.11.7.2.1拉伸试验按《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228-87)和《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86)执行。2弯曲试验按《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GB244-1997)执行。3压扁试验按《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GB246-1997)执行。4.2.7.2.按《救生圈》(GB4302-84)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汛应急物资配备国家标准是对产品质量和防汛效果的双重标准。国家对防汛物资的质量要求既借鉴了同类通用物资的质量标准,又增加了防汛的特殊要求。抢险时临时征集调用的和不常用的物资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的验收标准则在该标准范围内,这部分物资的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是一些单位防汛措施建议:1、监理方迅机构,完善防汛措施。2、完善防汛预案,突出防汛重点。3、精心准备防汛队伍以及物资,做到未雨绸缪。4、巡查防汛重点区域。5、坚持防汛监督,及时排除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防汛指挥部是由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主要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是我们国家和社会老百姓离不开的一个基层组织。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设计,防汛抗旱指挥部已从水利部门改到了刚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防汛的职责也相应转移到应急管理部门;但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江河湖泊管理仍归水利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是一些单位防汛措施建议:1、监理方迅机构,完善防汛措施。2、完善防汛预案,突出防汛重点。3、精心准备防汛队伍以及物资,做到未雨绸缪。4、巡查防汛重点区域。5、坚持防汛监督,及时排除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立健全汛期施工安全防汛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各项目部都要建立防汛制度,提高警惕,防范末然。及时收集工地信息,认真观注天气情况,发生暴风雨天气各施工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2、编制防汛安全教育计划,搞好年度汛期安全培训学习,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汛知识,提高应变能力。3、配备一定的防汛物资,工地职工搞好防汛演练。4、防中署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职业健康、卫生保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是严格值班管理。实行24小时防汛应急值守制度,设立防汛值班小组,坚持领导带班,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关注天气预报,掌握汛期变化情况,做好值班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并按组织程序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指挥得力、畅通、工作到位无失误。二是物资准备到位。应急供电设备、防汛沙袋、雨鞋、雨衣、手电等各项防汛物资准备到位。抢险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迅速投入抢险应急工作。三是开展全面排查。提前完善恶劣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每日对屋面防水、院内排水、后山护坡等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值班记录和信息报送,做到雨情、汛情快速传递,一旦发生险情,迅速投入抢险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现台风和汛期预警,防台防汛办公室建立值班制度,关注通讯、广播、上级部门的电话和传真,并将有关信息报防台防汛领导小组、抢险一组和抢险二组负责人,做好值班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第三十九条 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第四十条 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汛期防止洪水为害,保障防护区安全的工作。汛前准备包括:培训防汛人员;检查防洪工程设施,消除隐患;制定度汛方案;备足防汛物料;建立健全洪水预报警报系统。汛期工作包括: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防汛值班,及时了解气象水文状况,预报水情,必要时下达警报;巡查和守护防洪工程,运用防洪系统各项措施,依据水情和工程状况以及防汛调度计划,控制调度洪水,遇有险情立即抢护;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请示上级同意后采取紧急措施(如分洪、撤离分洪区居民等)以减小损失。汛后对防洪工程及防汛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对抢险工程要加固;若采用分洪等紧急措施,则应作好善后工作。中国在西汉时已设治河机构管理治河和防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到地方均设有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防汛工作。其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条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和武装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强化我局防汛管理工作,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汛工作管理制度》。法律依据:《防汛工作管理制度》第二条 防汛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洪工作方针,立足防早汛、防大汛、抗大灾,确保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第三条 认真贯彻《防洪法》,遵守所在流域的防汛统一规划,服从当地对防汛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领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信守合同,努力做好本单位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防洪防汛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应制定规范的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各种防汛责任制度,实现正规化、规范化,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各司其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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