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以及附则、附录等内容。法律依据:《应急预案应包括基本内容》(一)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 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四) 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五) 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 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七) 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八)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 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3种观点: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以下:1、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2、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事故发生、报警、响应、结束;3、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应急预案的类型有哪些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针对已辨识的危险制定应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2、应急响应预案。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3、互助应急预案。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4、应急管理预案。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防指命令,各级防汛责任人要迅速上岗到位,强化责任落实,坚持靠前指挥,按照预案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排涝各项工作。各级防指及市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洲滩圩区、中小河流、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区低洼易涝点、积水区以及尾矿库、重大危险源企业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重要环节的监测预警和巡查排险,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各县区和责任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内河湖泊水位监测,强化工程调度,坚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国家防总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国家防总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国家防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相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国家防总提供调度参谋意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抗旱。(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和国家防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必须执行。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防汛应急响应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为:主要防洪河道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当山洪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响应措施: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强降雨路段交通管制或引导工作,要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充分做好排涝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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