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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对一家公司或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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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企业的同心圆文化模型。加拿大的两位学者提出了企业文化的同心圆模型的理论。在这个模型中,内层圆、中层圆和外层圆构成企业文化的三个同心圆。这三个同心圆又分别代表着公司的三种不同文化,即企业的魂文化、法文化和形文化。其中,魂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根本,法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保证,形文化是企业文化的载体。三种文化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有魂无法,魂文化不能实现,形文化没有保证;有法无魂,法文化和形文化便没有方向。只有魂、法、形相互结合,协调发展,才能达到建立企业文化的预期效果。2、集团公司法文化的重要作用。企业文化的建设既要以正确的理念为先导,更要用法文化作保证。集团公司的法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中层圆,实质上是构造集团公司制度体系的文化。这一制度体系文化应当是以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范为内容的承上启下的合规文化、这一文化对上体现着公司的理念,对下制约着员工的行为,对外起着平衡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和社区关系的重要作用。3、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作用。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中,经常会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公司领导的抱怨,认为公司领导不重视法务工作,公司的法务工作被边缘化;另一种是企业的管理层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抱怨,认为法律事务部经常使公司的商业机会难以实现,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事务部只会踩刹车,而不懂得加油门、实际上,公司法务工作的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层对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公司对法律事务作用的定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在提出法律意见时,不仅要评估法律上的风险,更要整体考虑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等等。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不仅仅是出现法律纠纷后的法律救济,更多的是保证集团公司合规管理以及对公司法律风险的管控。

第2种观点: 1.企业要有专人负责与律师协调沟通。律师并不是企业的内部人员,所以在与企业沟通方面专人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今天是企业中这个人与律师联系,明天是另一个人与律师沟通,就可能会产生沟通不畅和障碍,还可能由于不熟悉产生误会。所以在一个企业中固定与律师沟通的最好只是一两个人。2.注意选择合适的方式与律师沟通。前面分析过,律师和公司之间有多种沟通方式。企业要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重要程度、难易程度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一定每件事都要与律师见面处理,因为每一次见面双方都要安排固定的时间,因路途原因还要增加时间成本,一旦发生堵车等意外,双方都要浪费更多的时间。而为公司服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属于律师计算工作量的重要因素,会影响顾问费的数额。通常简单的咨询或审核合同,通过电话、邮件方式是可以解决的。需要面谈的,非紧急情况,可双方约好时间进行沟通。当然,这么说不代表律师不愿意到企业去,只是强调一个效率的问题,任何一方都希望合作是长期的,所以都要尽量去理解对方,争取最好的合作效果。有的公司仅仅是为了让律师看一份文件,要律师临时到企业去取,而律师到公司后与此事有关的人也不在,只是通过行政人员转交文件。既然没有什么必需当面沟通的内容,一个特快专递就可以当天送到解决,双方都可以不浪费时间,而这家公司所采取的方法显然是不合适的。3.在发生诉讼时,双方要协调配合。首先,要把所有情况全部如实告诉律师,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如果对律师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可能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缺乏对事情的了解,该发生的问题照样会发生,毕竟对方不会替你隐瞒。要记住你的律师是一定会为你争取利益的,提前告诉律师全部情况,有不利的情况律师也会考虑是否有补救的办法,或者有什么对应的措施。就算无法克服,至少也能给你一个客观的评估和分析。其次,根据律师的需要安排熟悉具体业务的人与律师共同出庭。企业在交易中可能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单凭合同、相关书面业务手续还不能做到让法官和律师对全部交易有清楚的认识,对方在法庭上也随时可能提出一些律师之前不了解的情况。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有熟悉业务情况业务人员参与,可以随时与律师沟通。另外,庭审中可能涉及调解等内容,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场能直接了解庭审情况,不但方便,而且也可能避免与律师产生误会的可能性。当然,公司人员出庭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补充一些事实,在法庭上一定要记住在法律方面律师才是专业人士,千万不要自以为是乱发表意见,甚至指挥律师,有时候乱说的一句话可能真的会改变整个案子的结果。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和方式、特征有所了解,能争取最好的合作效果,让法律顾问对企业发挥最大的作用。以上所列举的只是杨文战律师根据本人日常经验的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内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同的律师都可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特征,这就需要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协调、磨合了。

第3种观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没有形成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律师,以致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帮企业打官司,充当“消防员”角色解决一时之需。而律师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帮企业打打官司!兵法云“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诉讼并非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防患于未然,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发生。企业法律顾问正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正如只有商人而非律师能够透过尘雾觅得商机和利润一样,同理,也只有律师而非商人才能够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法律漏洞和法律陷阱。与其在企业伤筋动骨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赶早请律师成为企业的“保健医生”。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来自市场的风险,因为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要以惨重的代价来弥补。不管你的企业有多大,资金有多雄厚,成败有可能只在一念之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法律的无知则等于跟自己的财富过不去。而随着中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为尽可能降低经营中来自法律方面的风险,聘请一个法律顾问的观念越来越被广大企业所认同。聘请法律顾问意义表现如下:1、健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2、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理合同,提示风险。3、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中分析法律风险、合法操作。4、担任企业的代理人,参与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要想完全避免卷入诉讼中,简直如同要不食人间烟火一样是不可能的。而且最好的法律顾问也不能确保企业不出现诉讼,只能说如果平时企业和律师配合得当,可以尽量从法律上为公司谋取最大限度的法律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很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会成立专门的法律部,而且还将法律顾问列入企业的决策层。当然,对很多中小企业而言,专门的法律部门暂时还不需要,但是对于法律顾问服务的这个内容仍然是要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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