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起诉,就没有的审理。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刑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案件,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机关或者人民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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