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使用假币一般不是诈骗罪,是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4、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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