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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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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的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共同管理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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