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的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共同管理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Copyright © 2019- zuimanlou.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