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
法律依据:《123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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