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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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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管辖人民才会受理,否则,人民不予受理。

人民的管辖分: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对于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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