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产生债务的,一般是按共同债务处理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 zuimanlou.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