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自由协商约定仲裁管辖。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进行诉讼,但需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双方约定管辖的人民的,依照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自由协商约定仲裁管辖。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进行诉讼,但需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管辖。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双方约定管辖的人民的,依照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如有特殊情况的,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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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结语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自由协商约定仲裁管辖。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进行诉讼,但需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合同双方约定管辖的人民的,依照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管辖。如有特殊情况的,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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