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管理架构规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1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1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1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1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1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记录1
第八章附则1
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XXXX年XX月公司第X届股东会第X次会议通过)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通知。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材料。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报告。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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