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没有统一的处理规定,按当地实施。
法律依据:《关于对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的意见》 第一条 党员和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和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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