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可以转让,但要满足一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如何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
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