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首先,“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立案后,所实施的一项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一项: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留置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职务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但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的人员,也不局限于公职人员,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二、监察法和刑诉法的关系都有什么呢
监察法和刑诉法的关系具体是国家监察法不是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律师不得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才适用刑事诉讼法。
三、延长留置时间的原因有哪些
(1)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