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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具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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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八)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三)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台数按照能够供一人进行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机,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公民是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的行为的,也不得因为想要获得经济收入,就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否则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发现之后,极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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