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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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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主观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3、客观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

三是提高了法定刑。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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