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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兵役登记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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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兵役登记站在户口所在地事处武装部。

根据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军事委员会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以及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根据条例的规定,事处有权利和义务处理兵役登记工作,具体处理机构为该事处武装部,街道兵役登记站的兵役工作处理机关应当是其武装部,且应当在县、市兵役机关的组织下,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即,若是本人可以亲自进行登记的,可以直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两张1寸相片和学历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事处武装部,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完成后打印兵役登记表,办理兵役证;若是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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