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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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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可以作废,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红色有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1、对方原票已做帐无法退回的,应根据对方提供的《退货折让证明单》开具红色,并交给对方;

2、对方原票退回或税控系统开具错误跨月作废而开具的红色,将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装订在一起做帐。

专用作废条件如下: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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