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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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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为,医务人员不得强行探问与医疗无关的患者隐私,不得向任何除患者及家属以外人员透漏患者的病情。日常查房,会诊,手术,给学生示教等时,不允许在患者床边进行病情讨论、讲解。对病情危重或不治之症的患者以及性病、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要做好保密工作,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预后不良疾病时,不得随意告诉患者,不得做关于疾病预后的任何解释工作。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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